(2016)浙1122民初29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徐红芳与沈永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红芳,沈永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2民初2979号原告:徐红芳,女,197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被告:沈永平,男,197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红芳与被告沈永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红芳负担。审 判 员 王文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张志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