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1执4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西安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西安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建德,王宽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1执491号申请执行人:谷建德,男,195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灞桥区小康村一组村民,住该村。被执行人:王宽利,男,1955年1月25日出生,西安市灞桥区姚家沟村村民,住该村。本院在执行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08)灞民初字第112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谷建德与被执行人王宽利货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宽利给付2700元,剩余案件款2790元未能受偿。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可供执行,因案件审限届满,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11执恢16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能提供被执行人真实、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学新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代理审判员 李 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吕文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