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3民初51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长沙市鑫源路桥模板租赁有限公司与陈红卫、湖南金沙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市鑫源路桥模板租赁有限公司,陈红卫,湖南金沙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5121号原告:长沙市鑫源路桥模板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南托街道牛角塘村竹山塘组。法定代表人:杨丰军,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铃,湖南金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辉,湖南金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红卫。被告:湖南金沙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元路。法定代表人:周海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市鑫源路桥模板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红卫、湖南金沙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市鑫源路桥模板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市鑫源路桥模板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市鑫源路桥模板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红卫、湖南金沙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392元,减半收取4196元,由原告长沙市鑫源路桥模板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唐文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饶 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