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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民终21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宗彩明与薛德堂、吴志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薛德堂,宗彩明,吴志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民终21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薛德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宗彩明。原审被告:吴志英。上诉人薛德堂因与被上诉人宗彩明、原审被告吴志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2016)苏1281民初30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薛德堂以经济困难为由,向本院申请缓、免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经审查,对其申请未予准许,于2016年9月18日通知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并于缴款后即将缴款凭证送交本院核实,逾期未交,本案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然上诉人薛德堂逾期至今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薛德堂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卫平审 判 员  潘贻杰代理审判员  方明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邵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