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25民初11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颜榅富与颜隆尧、许清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政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政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榅富,颜隆尧,许清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725民初1158号原告:颜榅富,男,1960年2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政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斌,政和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颜隆尧,男,1970年8月2日出生,住福建省政和县。被告:许清玉,女,1974年11月4日出生,住福建省政和县。原告颜榅富与被告颜隆尧、许清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文尧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颜隆尧、许清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颜榅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颜隆尧、许清玉共同偿还颜榅富借款本金105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从2015年1月30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颜隆尧与许清玉于1995年1月10日办理结婚登记,系合法夫妻。2015年1月10日,颜隆尧以做生意需资金周转为由,向颜榅富借款人民币105000元(该笔款项系颜隆尧向颜榅富多笔借款之和)并出具《借条》,《借条》约定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颜隆尧重新出具《借条》后,至今未偿还颜榅富借款本息。颜隆尧、许清玉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颜隆尧于2011年7月-2015年1月期间先后七次向颜榅富借款,后经双方结算,颜隆尧于2015年1月10日重新向颜榅富出具借款105000元的《借条》。《借条》约定借款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未约定还款期限。颜隆尧重新出具《借条》后,未偿还颜榅富借款本息。另查明,颜隆尧与许清玉于1995年1月10日办理结婚登记,于2014年11月10日补发婚姻登记证,颜隆尧向颜榅富借款发生在颜隆尧与许清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上述事实,有颜榅富提交的《借条》、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及其庭审陈述所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颜隆尧对原来的借款本息结算后向颜榅富借款并对借款利率进行约定的事实清楚,颜隆尧应承担清偿所欠颜榅富借款本息的责任。颜榅富的利息主张未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对其利息主张,应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颜隆尧向颜榅富借款发生在颜隆尧与许清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笔借款应按颜隆尧与许清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对颜榅富要求许清玉对颜隆尧的借款本息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的请求,应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对于颜榅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颜隆尧、许清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行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颜隆尧、许清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颜榅富借款本金105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5‰从2015年1月10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30元,减半收取计1515元,由颜隆尧、许清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宋 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丽丽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第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