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民终84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南京金陵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李明柏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明柏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终8446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李明柏,男,197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上诉人李明柏因诉南京金陵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陵置业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5民初123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2016年9月23日,一审起诉人李明柏向一审法院起诉称:2007年5月其向金陵置业公司购买了美仕别墅辣椒街区某幢01室房屋,但金陵置业公司至今未将该房屋的《限时签约优惠券》、《定购协议书》送达给其。请求法院判决金陵置业公司立即向其送达其名下美仕别墅辣椒街区某幢01室房屋的《限时签约优惠券》、《定购协议书》。原审法院查认为: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李明柏虽于2007年购买了金陵置业公司开发的美仕别墅辣椒街区某幢01室房屋,但李明柏认为双方已达成由金陵置业公司向李明柏出具《限时签约优惠券》、《定购协议书》,其所提供的证据系他人与金陵置业公司签订的《限时签约优惠券》、《定购协议书》,该证据不能表明李明柏与金陵置业公司之间存在签订上述协议,且亦无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预售商品房时须订立上述协议,故李明柏与本案诉争标的无直接利害关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对李明柏的起诉不予受理。上诉人李明柏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审法院立案受理。事实和理由:他人购买与上诉人所购房屋相邻的房屋,与金陵置业公司签订了《限时签约优惠券》、《定购协议书》。因此,上诉人有权主张属于自己的《限时签约优惠券》、《定购协议书》,上诉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其起诉具有正当理由,法院应当受理。本院认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民事诉讼,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本案中,上诉人请求法院判决金陵置业公司立即向其送达其名下美仕别墅辣椒街区某幢01室房屋的《限时签约优惠券》、《定购协议书》,却没有支持该诉讼请求的事实、理由及相关证据。故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应受理。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建华审 判 员 龚 达代理审判员 周 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杜 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