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刑终1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周贵平故意伤害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贵平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刑终191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贵平,出生于湖南省茶陵县,家住湖南省茶陵县。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31日被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6年2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经茶陵县公安局决定,于2016年5月17日被监视居住。经茶陵县法院决定,于2016年8月1日被监视居住,同年8月10日经该院决定,被执行逮捕。现押于株洲市攸县看守所。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贵平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6年8月10日作出(2016)湘0224刑初132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周贵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判后,周贵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贵平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周贵平认罪服判,申请撤回上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贵平撤回上诉。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2016)湘0224刑初13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上诉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韦曼辉审 判 员 张晓玲代理审判员 陶树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蔡淞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