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03民初30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原告南平市建阳区美晨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明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平市建阳区美晨包装有限公司,明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03民初3031号原告:南平市建阳区美晨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建阳区。法定代表人:蔡美芳,董事长。被告:明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建瓯市徐墩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黄良言。原告南平市建阳区美晨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明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南平市建阳区美晨包装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平市建阳区美晨包装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明良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理由充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平市建阳区美晨包装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93元,减半收取计246.5元,由原告南平市建阳区美晨包装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邓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婷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