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02刑初5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李东发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东发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602刑初573号公诉机关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东发,男,1969年6月1日出生,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住亳州市谯城区,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4月9日被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1日被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5月23日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经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亳州市看守所。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谯检刑诉(2016)5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东发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宋向前、殷红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东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21日晚,被告人李东发驾驶摩托三轮车到亳州市谯城区华佗镇辖区元参路上,将被害人刘某在该道路上晾晒的中药材白花蛇草盗走,李东来将该批白花蛇草放置于赵桥乡王寨行政村章合集自然村其租房处,后经侦查机关检查称重,租房内共有九包150公斤白花蛇草,后经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150公斤白花蛇草价值人民币2700元。2016年5月21日晚,被告人李东来驾驶摩托三轮车到亳州市谯城区华佗镇辖区老105国道处,将被害人王某在该处道路上晾晒的鸡脚皮盗走一部分,并将其放置于赵桥乡王寨行政村章合集自然村其租房处,后经侦查机关检查称重,查获的鸡脚皮共计400公斤。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东发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东发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东发主动交待了犯罪,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东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3日起至2016年11月2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颜承尧审判员 刘善金审判员 车海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 帆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