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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02民初20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德贵与唐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贵,唐林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02民初2059号原告李德贵,男,汉族,1982年11月16日出生,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关庙镇。被告唐林强,男,汉族,住汉滨区关庙镇花心村十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德贵与被告唐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德贵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 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小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