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581执恢2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刘成振与李云峰、刘新花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成振,李云峰,刘新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81执恢202号申请执行人刘成振。被执行人李云峰。被执行人刘新花。申请人刘成振诉被执行人李云峰、刘新花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立下保证书,保证分期付清。现申请执行人收到30000元为清,下余部分表示放弃,该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林临民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党保红审判员  彭国喜审判员  王永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曲朝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