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2民初68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孙世茂与刘广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世茂,刘广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2民初6822号原告:孙世茂,男,194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被告:刘广进,男,57岁,汉族,住。原告孙世茂与被告刘广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孙世茂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权,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本案中,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权利的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世茂撤诉。代理审判员 韩学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郭文超速 录 员 周明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