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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2民初68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孙世茂与刘广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世茂,刘广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2民初6822号原告:孙世茂,男,194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被告:刘广进,男,57岁,汉族,住。原告孙世茂与被告刘广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孙世茂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权,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本案中,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权利的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世茂撤诉。代理审判员  韩学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郭文超速 录 员  周明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