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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271刑初4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王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271刑初426号公诉机关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28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镜铁分局取保候审。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嘉城检公诉刑诉(2016)3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杨淑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15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甘B×××××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嘉峪关市机场路东侧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至龙湖华庭小区西门左转弯时,与许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刮蹭,致两车受损。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2.78711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嘉峪关市公安局镜铁分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笔录,证明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机动车与其驾驶的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经过。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笔录,证明案发当天,被告人王某某与其一起喝酒的经过。3、提取血样登记表和照片,证明公安人员提取被告人王某某血样情况。4、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肇事车辆的情况。5、甘肃中星司法医学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检验报告书,证明被告人王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2.78711mg/100ml,系醉酒驾车。6、扣押、返还物品清单,证明案发后从被告人王某某处扣押机动车驾驶证和涉案车辆并返还车辆的情况。7、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人王某某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8、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被告人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并与被害人达成协议,双方互不进行赔偿。9、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笔录,证明其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被民警查获的经过。以上证据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具有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杜建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郁 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