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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9执5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2016)湘1129执578号,申请执行人邓诗坤、曾纪平与被执行人蒋登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纪平,邓诗坤,蒋登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29执578号申请执行人:曾纪平,男。申请执行人:邓诗坤,男。被执行人:蒋登波,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纪平、邓诗坤与被执行人蒋登波承揽合同纠纷的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湘1129民初475号民事判决一案中,被执行人蒋登波给付申请执行人曾纪平、邓诗坤国道改道工资及搅拌机款50000元本金及利息,并负担诉讼费525元,现全部未履行。执行人员到银行、房产、交警、工商及国土等部门对被执行人蒋登波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蒋登波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蒋登波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木东审 判 员  封加德审 判 员  郑少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廖书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