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31执恢1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桂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荔浦支行与覃洁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荔浦支行,覃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31执恢135号申请执行人桂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荔浦支行。被执行人覃洁。本院在执行桂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荔浦支行申请执行覃洁关于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荔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荔民特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祖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 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