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潭中民三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原告湘潭祥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鄢某某、吴某某、宁波佳宇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湘潭祥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鄢某某,吴某某,宁波佳宇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潭中民三初字第129号原告:湘潭祥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九华示范区红旗社区9-2栋。法定代表人:周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继军,湖南晶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鄢某某,男,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被告:吴某某,女,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被告:宁波佳宇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奉化市溪口镇五岭西路41号。法定代表人:鄢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湘潭祥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鄢某某、吴某某、宁波佳宇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8日立案受理。2016年10月14日,原告湘潭祥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当事人已达成和解意向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湘潭祥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湘潭祥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8410元,减半收取24205元,由原告湘潭祥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湘潭祥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审判长 张雪强审判员 章业尧审判员 贺振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丁 依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