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02民初82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张俊芳与河南省XXX基金会、河南省公益医保发展管理中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俊芳,河南省XXX基金会,河南省公益医保发展管理中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8278号原告张俊芳,男,197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被告河南省XXX基金会。住所地:郑州市花园路83号省政协*楼*楼。法定代表人蒋可明,该基金会副主席。被告河南省公益医保发展管理中心。住所地:郑州市花园路**号。法定代表人程云,该管理中心主任。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邱梅、齐成杰,河南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俊芳诉被告河南省XXX基金会、河南省公益医保发展管理中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俊芳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俊芳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如下:准许原告张俊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俊芳承担。审 判 长 李红权审 判 员 白翠翠人民陪审员 樊英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孔玲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