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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3民初787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林鸿都与张荣辉、洪素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鸿都,张荣辉,洪素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3民初7877-1号原告林鸿都,男,195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被告张荣辉,男,196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被告洪素枝,女,196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鸿都诉被告张荣辉、洪素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鸿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24元,减半收取计1662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应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洪建辉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的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