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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4民初32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鲁守成与赵连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守成,赵连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724民初3273号原告:鲁守成,男,196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赵连新,男,196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原告鲁守成诉被告赵连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鲁守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连新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鲁守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5万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赵连新经营巨野县汇通石化加油站期间,向原告借款四次,共计金额15万元,其中10万元约定利息月利率2%,5万元利息月利率3%,并出具借据四份。后多次催要未果。被告赵连新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被告出具的借据三份,欠款条一份,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4月23日,被告赵连新向原告鲁守成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据一份,载明:“今借到鲁守成人民币(大写)伍万元正此据¥(50000.00)借款人赵连新”。2014年4月6日,被告赵连新向原告鲁守成借款3万元,并出具借据一份,载明:“今借到鲁守成现金人民币(大写)叁万元正此据¥(50000.00)借款人赵连新”。2014年11月3日,被告赵连新向原告鲁守成借款5万元,并出具欠款条一份,载明:“欠款条欠款始日2014年11月3日今借到鲁守成伍万元正3分欠款单位赵连新”。2015年1月1日,被告赵连新向原告鲁守成借款2万元,并出具借据一份,载明:“今借到鲁守成现金人民币(大写)贰万元正此据¥(20000.00)借款人赵连新”。上述四笔借款给共计金额15万元。庭审中,原告鲁守成明确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自借款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收。本院认为,被告赵连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是对其质证、抗辩权的放弃。原告鲁守成提交的借据和欠款条,能够认定被告赵连新向原告鲁守成借款15万元的事实。借条中虽然没有约定借款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故被告赵连新应根据原告鲁守成的要求及时归还借款。被告赵连新于2014年1月3日出具的欠款条中,明确书明利息“3分”,视为双方存在关于利息的约定。原告鲁守成庭审中要求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故原告鲁守成主张该笔5万元借款的利息,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另外三笔借款,被告所出具借据中未书明利息,原告亦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故原告鲁守成主张该三笔借款共计金额10万元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赵连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本案缺席判决。综上所述,被告赵连新向原告鲁守成借款15万元,应予归还。其中借款5万元的利息,自2014年11月3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连新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鲁守成借款15万元及借款5万元的利息(自2014年11月3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二、驳回原告鲁守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被告赵连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庞秀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让 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