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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92执1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王斯嘉与王永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斯嘉,王永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92执181号申请执行人:王斯嘉被执行人:王永坤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2016)吉0192执181号限期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永坤在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50000.00元(捌万元整)或查封、扣押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原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