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04执3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18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万龙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阳海林、阳森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鲁木齐万龙电器设备有限公司,阳海林,阳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104执321号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万龙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北京中路307号蝶王针织有限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吴子健。被执行人:阳海林,男,汉族。被执行人:阳森,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2014)乌中民二终第354号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188572.83元、执行费2728.59元。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被执行人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四、如款额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吐尔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裴 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