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民终26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边路刚与淄博盛世百川物流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淄博盛世百川物流有限公司,边路刚,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李晓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民终26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淄博盛世百川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凤凰镇王桥村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750875877F。法定代表人:许燕,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春林,山东大地人(临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边路刚,个体工商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柳泉路**号甲办公楼。负责人:李玉梅,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波,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鲁泰大道以北西四路东侧高分子创新园*座*楼。负责人:刘旺,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靖松,山东杰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李晓勇。上诉人淄博盛世百川物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边路刚、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原审被告李晓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5民初20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淄博盛世百川物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边路刚达成和解,于2016年10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淄博盛世百川物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淄博盛世百川物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上诉人淄博盛世百川物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绛帼审 判 员 马清华代理审判员 史华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魏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