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5民初43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贾其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贾其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5民初4346号原告: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定城镇戚继光大道1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0529039656。法定代表人:童永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丽,女,该行信贷管理部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其林,男,该行藕塘清收中心员工。被告:贾其兰,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贾其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原告张宏选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宏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恩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