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2民初94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徐祖英与许海刚、钱国芳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祖英,许海刚,钱国芳,许汉青,蔡永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9464号原告:徐祖英。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薇薇,江苏润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海刚。被告:钱国芳。被告:许汉青。被告:蔡永芬。原告徐祖英诉被告许海刚、钱国芳、许汉青、蔡永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原告徐祖英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徐祖英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祖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90元减半收取3545元,由原告徐祖英负担。审判员 黄彩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