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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81执保7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美珠与刘观云、王美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美珠,刘观云,王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81执保796号申请人:陈美珠,女,1964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向晖,福建顺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申请人:刘观云,男,196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申请人:王美华,女,197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申请人陈美珠与被申请人刘观云、王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陈美珠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观云、王美华所有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保全价值以210,000元为限。申请人陈美珠以坐落于永安市五四路房产永房权证字第××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刘观云、王美华所有的财产,保全价值以210,000元为限;二、查封申请人陈美珠所有地坐落于永安市五四路房产(永房权证字第××号)。案件申请费1570元,由申请人陈美珠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如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钱晓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