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狮执行字第17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张嫦月与蔡宣霞、陈文福、陈欣欣、蔡家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嫦月,蔡宣霞,陈文福,陈欣欣,蔡家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狮执行字第1712号申请执行人:张嫦月,女,1968年8月2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现住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蔡宣霞,女,197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陈文福,男,197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陈欣欣,女,196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蔡家全,男,195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申请执行人张嫦月与被执行人蔡宣霞、陈文福、陈欣欣、蔡家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石狮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狮民初字第9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蔡宣霞、陈文福、陈欣欣、蔡家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张嫦月借款本金1824600元及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11月2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2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应在2014年12月11日前自觉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封了陈欣欣名下址于石狮市东港路188号百德·康桥假日31幢2007号的房地产,并依法拍卖,拍卖所得款项不足以支付抵押债权。本院还查封了蔡家全名下址于宝盖镇玉浦村五片区7号的房地产,该房地产为蔡家全与他人共有,无法处置。本案申请执行人张嫦月尚有1824600元未受偿。本院认为,本院依法多次查询了金融、房管、车管等部门,除上述的房地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张嫦月亦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狮执行字第171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蔡明志代理审判员 林木扬代理审判员 许自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蔡海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