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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2执18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吴香春与沈振河、姜艳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香春,沈振河,姜艳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2执1852号申请执行人:吴香春。被执行人:沈振河。被执行人:姜艳玲。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香春与被执行人沈振河、姜艳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沈振河、姜艳玲无存款记录、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许文彬审 判 员  刘 石人民陪审员  历 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郝继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