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6民初18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申茂武诉被告文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茂武,文小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326民初1823号原告申茂武,男,1966年2月27日出生,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被告文小红,女,1968年9月5日出生,仡佬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原告申茂武诉被告文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永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申茂武、被告文小红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申茂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文小红偿还原告的借款9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分四次向原告借款9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分别为2015年8月31日借2万元、2015年9月10日借2万元、2015年10月1日借3万元、2015年11月17日借2万元,经原告多次催收,2015年年底,被告承诺从2016年2月起每月归还1万元,但被告仍未履行。为此,诉至人民法院被告文小红辩称,借原告9万元属实,原告要求每月还1万元,但因被告无力偿还,被告承诺每月可还款3000元。被告文小红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其现在经济状况较差,无力偿还借款。本院认为,被告文小红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庭审中,原告变更其诉讼请求为:被告可分三次偿还借款,每两个月偿还3万元。原告之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文小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申茂武借款3万元,2016年12月30日前偿还3万元,2017年2月24日前偿还3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5元,由被告文小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次日起十五日内,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 永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羽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