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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3民初47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与王新水、叶冬苏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王新水,叶冬苏,丁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3民初470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住所地天台县赤城街道人民东路98号。代表人:余芳芳,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周孝明,浙江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新水,男,197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被告:叶冬苏,女,197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被告:丁伟,男,1977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与被告王新水、叶冬苏、丁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行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美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凌 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