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34民初字12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郭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4民初字1287号原告:郭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杜跃辉,曲阳县城区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农民。原告郭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 判 长 王 靖审 判 员 郑志新人民陪审员 张四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方晓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