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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4民初字12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郭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4民初字1287号原告:郭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杜跃辉,曲阳县城区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农民。原告郭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 判 长  王 靖审 判 员  郑志新人民陪审员  张四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方晓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