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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民终6882号

四川佳年华置地有限责任公司、颜学良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四川佳年华置地有限责任公司,颜学良,杨春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终68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佳年华置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蜀汉路***号**幢***楼。

法定代表人:迟梅英,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勇,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昊,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颜学良,男,汉族,1982年3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邻水县。

委托代理人:罗乐,四川锦官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汇东,四川锦官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春燕,女,汉族,1983年3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

委托代理人:罗乐,四川锦官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汇东,四川锦官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佳年华置地有限责任公司与上诉人颜学良、上诉人杨春燕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2016)川0122民初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四川佳年华置地有限责任公司收到缴纳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四川佳年华置地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何广智

审 判 员  赵 锋

代理

审判员  范 珍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大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