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102刑初5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彭堃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堃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102刑初541号公诉机关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堃,男,1985年12月20日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2015年11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本案于2016年5月11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以湘长芙检刑诉(2016)5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堃犯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沫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因黄某某此前向公安机关举报被告人彭堃吸食毒品,彭堃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二日并被社区戒毒,其对此怀恨在心并以此向黄某某勒索钱财两次共计人民币7700元。2016年5月11日,公安机关在长沙市芙蓉区湘雅附二医院门口将涉嫌敲诈勒索的被告人彭堃抓获,从其身上扣押了现金7000元并发还给被害人黄某某。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彭堃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彭堃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提交的证据均没有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黄金举向公安机关举报被告人彭堃吸食毒品,彭堃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二日并被社区戒毒,其对此怀恨在心并以此向黄某某勒索钱财。2016年5月,被告人彭堃在“超矮子”、“郭别”、“陈波”三人陪同下找到了黄某某,被告人彭堃使用抓衣领、扯头发等暴力手段强行将黄某某带离,向黄某某勒索了现金人民币700元。2016年5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彭堃再次通过电话威胁黄某某声称要打断她的腿并活埋其父亲,黄某某基于恐惧与彭堃约定在长沙市芙蓉区湘雅附二医院门口了结此事。5月11日,被害人黄某某在前往约定地点之前向公安机关报警。随后,在长沙市芙蓉区湘雅附二医院门口,被告人彭堃向黄某某勒索了现金人民币7000元,并书写了保证以后不再找黄某某麻烦。被告人彭堃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从其身上扣押了现金7000元并发还给被害人黄某某。上述事实,有下列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明:1、报案材料、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案经过,证明:2016年5月11日,公安机关根据被害人黄某某的报案,在长沙市芙蓉区湘雅附二医院门口将涉嫌敲诈勒索的被告人彭堃抓获,从其身上扣押了现金7000元并发还给被害人黄某某。2、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证明:2016年5月,因黄某某此前向公安机关举报被告人彭堃吸食毒品,彭堃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二日并被社区戒毒,其对此怀恨在心并以此向黄某某勒索钱财两次共计人民币7700元。3、证人吴某某、张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5月11日,被告人彭堃再次通过电话威胁黄某某,黄某某与彭堃约定在长沙市芙蓉区湘雅附二医院门口了结此事,被害人黄某某在前往约定地点之前向公安机关报警。随后,公安机关当场将被告人彭堃抓获。4、敲诈电话短信截图、保证书截图,证明:2016年5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彭堃通过电话威胁黄某某声称要打断她的腿并活埋其父亲。5月11日,被告人彭堃向黄某某勒索书写了保证以后不再找黄某某麻烦。5、被告人彭堃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彭堃已达刑事责任年龄及其前科劣迹。6、被告人彭堃的供述,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被告人彭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及要挟等方式勒索他人财物人民币77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彭堃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彭堃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彭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1日起至2017年2月10日止。)二、责令被告人彭堃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7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罗长华人民陪审员  甘炯宇人民陪审员  刘菊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易 娟附: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条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