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3民初26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一鸣玻璃与深圳冠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聊城市一鸣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市冠泰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深圳市冠泰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3民初2625号原告:聊城市一鸣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茌平县博平镇辛庄村。法定代表人:杭立英,董事长。被告:深圳市冠泰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二环东路中段2668号济南三箭大厦三楼东厅。法定代表人:邵国珍,经理。被告:深圳市冠泰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市花路13号万利科技园三期AB座5楼。法定代表人:邵天胜,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聊城市一鸣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冠泰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冠泰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聊城市一鸣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聊城市一鸣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聊城市一鸣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冠泰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冠泰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950元,减半收取847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3475元,由原告聊城市一鸣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玉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姝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