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304行初1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戴文新与湘潭市房产管理局房屋拆迁行为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文新,湘潭市房产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304行初123号原告戴文新,男,1968年9月6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无业,住湘潭市岳塘区仰天湖排山**号附**号。委托代理人喻刚、龙甜,湖南众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湘潭市房产管理局,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长潭路168号。法定代表人钟建荣,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文新不服被告湘潭市房产管理局房屋拆迁行政行为一案过程中,原告戴文新于2016年10月20日以经法院释明其诉讼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文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戴文新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 璐人民陪审员 江一虹人民陪审员万小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谭 梦 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