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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民辖终11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青岛新希望琴牌乳业有限公司与柳春芝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柳春芝,青岛新希望琴牌乳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辖终11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柳春芝。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新希望琴牌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席刚,总经理。上诉人柳春芝因劳动争议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胶州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1民初51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柳春芝上诉称,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处工作期间,一直在被上诉人的青岛市市南区站点工作,合同履行地在市南区,故本案应由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上诉人系用人单位,其住所地在胶州市,故胶州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秀强审判员  李 敏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雪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