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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06民初18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庞淳与黄朝操、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夷陵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某,黄某,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06民初1833号原告:庞某,男,198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当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阳,湖北真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黄某,男,198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一路9号中国联通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53403568E。负责人:沙吉收,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高龙,男,196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宜昌市伍家岗区(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庞某与被告黄某、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原告庞某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庞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庞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庞某负担。审判员  李清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瞿 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