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民终25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周元阶与余运年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余运年,周元阶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民终25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余运年,男,1968年6月23日生,汉族,住平桥区。委托代理人王红,河南晓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元阶,男,1951年5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上诉人余运年因与被上诉人周元阶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不服平桥区人民法院(2016)豫1503民初16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遗漏当事人,认定侵权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平桥区人民法院(2016)豫1503民初166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平桥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余运年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简立存审 判 员 刘友成代理审判员 李 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 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