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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民终68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珠海励置家具有限公司与武汉市威氏家俱有限公司、武汉市威氏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汉市威氏家俱有限公司,珠海励置家具有限公司,武汉市威氏办公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民终6848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武汉市威氏家俱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香港路34号。法定代表人:朱传霞,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邓兵,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珠海励置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胡湾路10号。法定代表人:林琛玲,该公司董事。委托代理人:汪群,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小丽,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武汉市威氏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常青路294号。法定代表人:朱传霞,该公司经理。上诉人武汉市威氏家俱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珠海励置家具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武汉市威氏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16)鄂0103民初37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武汉市威氏家俱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武汉市威氏家俱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武汉市威氏家俱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06元,由武汉市威氏家俱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曹文兵审判员  王 勇审判员  黎伟雄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丰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