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81执632号申请执行人龙海市人民法院刑二庭。被执行人陈志坚,农民。被执行人人林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龙海市人民法院刑二庭与被执行人陈志坚、林毅罚金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又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龙刑初字第323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李军
审 判 员 林赫频
代理
审判员 熊雯雯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陈春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