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6刑更12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孙滔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昭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滔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6刑更1296号罪犯孙滔,男,生于1989年9月19日,汉族,云南省永善县人,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6日作出(2008)孟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滔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元,刑期执行至2023年7月1日止。被告人孙滔不服,向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19日作出(2009)普中刑终字第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中,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本院分别于2011年5月27日、2012年10月31日、2014年2月19日、2015年5月27日裁定,对罪犯孙滔共减去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1月1日止。执行机关云南省昭通监狱于二O一六年九月十二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孙滔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并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2月至2016年7月的考核中获记表扬四次,被评为2015年度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在卷��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孙滔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滔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8年1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葛芝毅审 判 员 魏福海代理审判员 张 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