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7执13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张涛申请执行亿丰商务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吉利安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涛,成都亿丰商务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吉利安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7执1346号申请执行人张涛,被执行人成都亿丰商务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存伟。被执行人成都吉利安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维伦。被执行人成都亿丰商务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存伟。张涛申请执行亿丰商务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吉利安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武侯民初字第910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涛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租金9642元、诉讼费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另案于2016年4月26日依法将被执行人成都亿丰商务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成都市金牛区石灰街X号X层X号房屋、X号房屋、X号房屋、X层X号房屋、X层X号房屋、X层X号房屋予以查封;于同年5月17日,依法将被执行人成都亿丰商务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场所予以查封;于同年5月19日依法暂停被执行人成都吉利安实业有限公司的工商事项变更登记;于同年5月24日依法暂停被执行人成都亿丰商务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工商事项变更登记。因上述房屋系轮候查封且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如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的规定,持本执行裁定书和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到本院重新立案申请对未履行部分予以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910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尧 刚执行员 万品儒执行员 方钦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雄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