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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02民初59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宜宾天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市锦绣园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宾天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成都市锦绣园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02民初5927号申请人:宜宾天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县月江镇磨顶村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5MA62A1TW3J.法定代表人:周玉贤,总经理。被申请人:成都市锦绣园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工业集中发展区同诚路8号5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713042227B。法定代表人:邓秀全。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宾天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市锦绣园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成都市锦绣园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行营业部清算中心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成都市温江区支行的帐户存款250万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宜宾天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成都市锦绣园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价值250万元的资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