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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民终18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二审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某某,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民终1837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杨某某,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庄钦坤,铁锋区光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潘某某,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上诉人杨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2015)黑0204民初字第8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中,上诉人杨某某于2016年10月2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杨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某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上诉人杨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春雷审判员  朱秀萍审判员  周巍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美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