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521民初27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胡建昌与夏令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建昌,刘有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521民初2750号原告胡建昌,男,满族,1966年4月11日生,住址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被告刘有刚,男,汉族,1985年6月18日生,住址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建昌诉被告刘有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建昌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建昌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建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胡建昌负担。审判员 于文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