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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521民初27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胡建昌与夏令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建昌,刘有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521民初2750号原告胡建昌,男,满族,1966年4月11日生,住址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被告刘有刚,男,汉族,1985年6月18日生,住址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建昌诉被告刘有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建昌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建昌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建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胡建昌负担。审判员  于文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