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2民初55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宋佳航与杨林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佳航,杨林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2民初5553号原告宋佳航,女,199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石家庄市桥西区。委托代理人王会哲,河北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世静,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林,女,198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小样美甲店职员,住石家庄市裕华区。委托代理人司文智,河北北方国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浩(系被告杨林爱人),198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小样美甲店职员,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佳航与被告杨林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佳航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航撤回起诉。诉讼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宋佳航负担。审判员 苏亚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