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2民初111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李静与张家港市友福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静,张家港市友福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11160号原告:李静。被告:张家港市友福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锦丰镇西界港村菁圩片。法定代表人:徐友。原告李静与被告张家港市友福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李静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静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静撤诉。案件受理费4804元,减半收取计2402元,由原告李静负担。审判员 李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