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928民初16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2-01
案件名称
阿布来提·赛买提与陆炳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瓦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瓦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布来提·赛买提,陆炳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瓦提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新2928民初1648号原告阿布来提·赛买提,男,维吾尔族,1957年8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阿瓦提县天宏公司员工,住阿瓦提县。被告陆炳育,男,汉族,出生年月日不详,农民,住阿瓦提县。原告阿布来提·赛买提与被告陆炳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阿布来提·赛买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3年被告向我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我多次找被告索要,被告无法偿还借款,后于2011年重新向我出具欠条,但是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经我催要被告还是无法还款。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经多次查证仍然无法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故本案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阿布来提·赛买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予以退还。审判员张锦乐二O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杨玉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