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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北民初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胡泽贵与陈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泽贵,陈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北民初字第124号原告:胡泽贵(胡兵),男,196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信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平,山东南山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超,男,1976年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龙口市。原告胡泽贵(胡兵)与被告陈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立案。原告胡泽贵(胡兵)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原告方申请撤诉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泽贵(胡兵)撤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胡泽贵(胡兵)承担。审 判 长  孙丽娜人民陪审员  田春来人民陪审员  孙仁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云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