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北民初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胡泽贵与陈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泽贵,陈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北民初字第124号原告:胡泽贵(胡兵),男,196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信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平,山东南山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超,男,1976年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龙口市。原告胡泽贵(胡兵)与被告陈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立案。原告胡泽贵(胡兵)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原告方申请撤诉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泽贵(胡兵)撤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胡泽贵(胡兵)承担。审 判 长 孙丽娜人民陪审员 田春来人民陪审员 孙仁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云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