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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特8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广州珠江汽车服务公司与刘悦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2016民特869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州珠江汽车服务公司,刘悦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特869号申请人:广州珠江汽车服务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负责人:席建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妙霞,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陈展航,该公司职员。被申请人:刘悦,住广州市天河区。申请人广州珠江汽车服务公司(以下简称珠江汽车公司)因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劳人仲案【2016】2526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珠江汽车公司申请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刘悦提交申请报告退出承包,承包合同终止。承包合同是劳动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承包合同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也终止。出租车是特殊的行业,根据广州市政府部门相关文件,司机工资和社保费都是从承包费出的,刘悦从2015年11月份开始没有缴纳综合承包费,珠江汽车公司无法向其支付工资。本案是承包合同纠纷,不是劳动合同纠纷,劳动仲裁委不应作出裁决。据此,珠江汽车公司申请撤销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劳人仲案【2016】2526号仲裁���决。被申请人刘悦答辩称:同意仲裁裁决,请求驳回珠江汽车公司的申请。政府为了保障出租车司机的合法权益,要求出租车公司与司机签订劳动合同。我与珠江汽车公司既然存在劳动关系,去劳动仲裁是合法合理的。我认为承包合同没有完全终止,是对方的原因使合同暂停。我没有缴纳承包费是因为车已经被珠江汽车公司收回去,珠江汽车公司没有向我提供相应的生产工具。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根据该条的规定,本院着重审查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是否存在法律规定的可撤销情形。珠江汽车公司与刘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建立了劳动关系,仲裁委据此作出裁决并无不当。珠江汽车公司未能证明原仲裁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可予撤销的情形,故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仲裁裁决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可撤销情形,故对于申请人提出的撤销劳动仲裁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广州珠���汽车服务公司撤销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劳人仲案【2016】2526号终局裁决的申请。案件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广州珠江汽车服务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 丹审判员 邹群慧审判员 陈 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嘉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