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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4民初27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林西县家福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陈艳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西县家福物业有限责任公司,陈艳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24民初2741号原告林西县家福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法定代表人毛国栋,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晓凤(系该公司法律顾问),林西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艳敏,女,年龄不详,汉族,职业不详,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原告林西县家福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陈艳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西县家福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杨晓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艳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西县家福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称,2015年至2016年度,我公司为被告居住的林西镇北街盛泽欣苑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此期间的物业服务费被告未交纳,要求被告给付2015年8月6日至2016年8月5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1646.00元,诉讼费及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未作答辩。本院认为,2015年8月6日至2016年8月6日期间,原告为被告所有的位于林西县林西镇盛泽欣苑小区1号楼3单元10楼西户楼房提供物业服务,此期间的物业费经原告书面催缴被告未给付,应承担给付义务。被告楼房建筑面积是114.31㎡,前期物业合同约定物业费价格为每月1.20元/㎡,计1646.00元(114.31㎡×1.20元/㎡×12个月)。被告已按合同约定交纳了2014年8月6日至2015年8月5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艳敏给付原告林西县家福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费1646.00元,此款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承担,邮寄送达费40.00元,原、被告各承担20.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如逾期未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审判员 :盖群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钱宇琪 来自